CQC认证
安测检测(浙江)有限公司
工厂是确保认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责任人。
第二条工厂应当按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认证机构确认的合格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网上公开文件中认证机构的信息和要求。
第四条工厂至少应建立和保持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其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3)文件和数据的控制程序;
(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和评价及日常管理程序;
(6)关键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验证和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修制度;
(9)例行检查和确认检查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关系;
此外,必要的工艺操作规程、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至少保存以下质量记录,以证明工厂确实进行了所有生产检验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a)供应商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2)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以及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
(3)产品的日常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4)检验和试验设备的定期校准或验证记录;
(五)日常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验记录;
(6)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计记录;
(8)顾客投诉和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9)定期确认零件的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实施情况的记录;
(十一)运行检查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后生成的所有记录都能在下次检查中找到。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对工厂检验活动的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验,工厂应按照与认证机构商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工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国际惯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无需事先通知,工厂应予以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验员进入产品认证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验,查阅相关记录,并拜访相关人员(如有特殊区域需要保密,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